證監會加強對擬發行證券公司監管
中國證監會日前宣布,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公司,在獲準上市前,主承銷商和相關專業
中介機構仍應繼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擬發行公司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給予關注。
證監會新頒布的《關于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中指出,
擬發行公司在發審會后至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日之前發生可能影響本次發行上市及對投資
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應予披露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書面說明
,并對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作出修改或進行補充披露,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對重大
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證監會要求,擬發行公司在對其申請文件進行封卷時,應提供經證監會審核、根據發審委意見修改
并經全體董事簽署的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封卷稿);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之前一
工作日,應向證監會說明擬刊登的與封卷稿之間是否存在差異,主承銷商及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出
具聲明和承諾,發行人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擬發行公司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
至獲準上市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第一個工作日向證監會提交書面說明,主承銷商
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出具專業意見。
證監會指出,申請直接上市及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的會后事項處理,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據介紹,對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提出這些要求,主要是為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申
請首發、增發、配股公司會后事項的監管,確保擬發行公司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督促其做到信息披
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和及時,降低發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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