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可能發生盈利,也可能出現虧損。會計上的
“虧損”與稅法中的“虧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會計處理與稅務
處理均不同。現將彌補虧損的計算方法及會計核算方法詳細說明如
下:
一、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果當年賬
面利潤為負數,即為會計上講的“虧損”。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
企業應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
“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
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
況。
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次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在用次年實現
的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下,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
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本年實現
的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
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因此,以當
年實現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時,不需要進行專門的
賬務處理。
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
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
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相
同,無需專門作會計分錄。但如果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則需作賬務
處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補
虧”科目。
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
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
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根據
國稅發[1997]189號文件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
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
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 這里的“五年”,是指
稅收上計算彌補虧損的期限,只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而在
彌補虧損的會計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會計上,無論
是盈利還是虧損,期末一律將“本年利潤”科目的余額,結轉“利潤
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這里的“本年利潤”余額是指扣除所得
稅費用后的凈利潤。
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彌補期限的計算問題。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
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彌補期。如某企業20
00年虧損80萬元,其彌補期限是2001年~2005年。假定
該企業這五年間每年分別盈利10萬元,可全部用于彌補2000年
虧損額,合計補虧金額50萬元,截至2005年底尚未彌補的30
萬元虧損,不能用2005年以后的稅前利潤彌補。另外,2001
年~2005年間如不都是盈利,也應計算連續計算彌補時間。假如
該企業2001年~2004年連續四年虧損(2001年虧損彌補
期限為2002年~2006年,2002年虧損彌補期限為200
3年~2007年,依此類推),2005年盈利50萬元,因20
00年虧損彌補期限截至2005年已滿5年,就只能以2005年
的50萬元利潤彌補2000年虧損,剩余的30萬元虧損,從20
06年起不得用稅前利潤彌補。
2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檢查增加的所得額,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
度虧損。
3免稅所得彌補虧損的方法。國稅發[1999]34號文件
規定,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
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
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
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4對外投資分回利潤彌補虧損的方法。國稅發19942
5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國內投資、聯營取得利潤,如果投資方企
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
再按照規定補繳所得稅。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
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
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規定計算補稅。如
果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
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彌補后還有虧損的,
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后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5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單位虧損彌補的方法。《企業
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89
號)規定,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匯總、合并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匯總、合并
納稅時已沖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并入了母公司的虧
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
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成員企業單位在匯總、合并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
按稅收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
得并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沖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
所得額。
6彌補虧損后有所得的適用稅率確定方法。國稅發1994
132號文件規定,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虧損,可用當年所得予以彌
補,按彌補虧損后的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
彌補虧損是一項重要的稅收政策,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均應當建立
彌補虧損臺賬,為今后準確核定或申報彌補虧損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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