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認定就不算—般納稅人嗎
王光霞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
規模納稅人兩類。由于屢屢發生一般納稅人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的案件,因此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比較嚴格,并從1998年開
始實行一般納稅人年審制度,從2001年開通金稅工程,進一步加
強了對一般納稅人的資格審查和管理。因此,在一部分納稅人甚至稅
務干部中,存在這樣一種誤解:未經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
人,是小規模納稅人。
事實果真如此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
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
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二)符合一般納
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從上述第(二)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中應該還存在未
經資格認定,但仍需納入管理的一類。換言之,一般納稅人事實上劃
分為經過資格認定和未經過資格認定的兩部分。經過資格認定的一般
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稅款;而未經過資格認定的
一般納稅人,不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抵扣稅款。但是由
于認識的片面,在實際工作中,不少人認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不容
易、未經認定便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結果導致未經認定但符合一
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管理,依照征收率計算
繳納稅款,因而少繳了稅款。
目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而不申請一
般納稅人資格者,尚缺乏限制。但隨著征管信息化建設的逐步完善,
要解決這個問題并不困難。稅務部門可以在CTAIS軟件的小規模
納稅人申報表模塊中,加上限制條件。例如,可以取納稅人3個月的
申報數值進行年度測算,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系統自動出現提示
信息。對3個月后頻頻出現提示信息,而滿一年后仍不申請一般納稅
人資格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除了對其進行補稅處理外,還應將其作為
一般納稅人管理,并且不允許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抵扣稅款。可
以預見,隨著征管軟件作用的充分發揮,稅務機關對未經認定的一般
納稅人的管理將會逐步完善。
20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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