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之間銷售貨物應繳增值稅
某市國稅局在稅務檢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銷售的貨物,以及銷售給藥品、藥械等其他經營
單位的貨物,普遍不記銷售、不提增值稅,造成國家稅款嚴重流失。該機構負責人認為,醫療衛生
單位擔負著救死扶傷的職責,是國家的免稅單位,不應納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可
見,提供醫療服務和銷售貨物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增值稅的
納稅義務人。”因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銷售的貨物,應當按規定計提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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