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公司賣車載電臺應繳稅
某市國稅稽查部門查處某出租車管理部門銷售車載電臺等商品取得收入少繳增值稅一案。經查,發
現該出租車管理部門,銷售車載電臺并向出租車公司和個人收取銷售款3000多萬元,未申報繳納增
值稅。國稅稽查部門對該單位未繳納增值稅的行為依法作出補稅和處罰處理。該單位以其不是納稅
義務人,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等為由,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不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
定,第一,出租車管理部門以自己的名義銷售電臺并開具收據收取電臺款,其行為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的銷售貨物行為,應負增值稅納稅義務;第二,《中華人民共和
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無論其行為是不是
所謂的管理行為,只要從事了增值稅條例規定的貨物銷售行為,就應負納稅義務,稅務機關依法征
收增值稅是正確的。第三,出租車管理部門以自己的名義銷售電臺并開具收據收取電臺款3000萬元
,電臺的所有權已有償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政策,應當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稅務機關
按規定照章征收增值稅是正確的。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對該項行為是否征收增值稅也專門作了批復
,批復明確出租車管理部門對出租汽車公司或個人安裝車載電臺并收取電臺款的行為,應按規定照
章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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