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稅
啤酒低價售給“自己人”
烈日炎炎,正是啤酒的銷售旺季,啤酒生產企業的批發量也大
增。日前,某市稅務機關在對啤酒企業的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啤酒生
產企業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啤酒賣給自己集團的下屬企業,而啤酒
的消費稅也按這個價格計算繳納。稅務人員指出,企業應按市場價計
算繳納消費稅,企業不服。企業提出,他們集團內部為了管理的需
要,制定了自己的核算體系,銷售給集團內部企業的產品實行全國統
一的核算價格,這樣做沒有錯。
其實,今年2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專門下發文件明確了
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2002166號)文件規定,按照《稅收征管法》
中“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
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
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
權調整”。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
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
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
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
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定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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