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執法行為推進依法治稅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關于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決定》
等四文件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制定下發了《關于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決
定》、《關于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稅收執法過錯責
任追究辦法(試行)》和《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
法》四個文件。這些文件的制定頒布,是稅務系統加強稅收法制建
設、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的重要舉措,為稅務部門今后推進依法治稅工
作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日前,本報記者就這四個文件制定出臺的
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
記者:國家稅務總局為什么要制定《關于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
的決定》等四個文件?
負責人:大家知道,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稅收領域中
的具體體現,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的內在要求。為全
面推進依法治稅,今年8月召開的全國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分
別確立了不同時期的階段性目標,即“一個靈魂、五個目標、四項機
制”。同時提出,為保證推進依法治稅目標的實現,要始終堅持“內
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指導方針。所謂“內外并舉”,就
是因為依法治稅如同依法治國都是一個長期的戰略目標,是個龐大的
系統工程,包括立法、執法、司法、護法、隊伍素質等多個方面。其
中立法、司法、護法需要外界諸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屬于外部
條件。而執法、隊伍素質則是我們自己可以解決而且也是應該解決的
問題,屬于內部因素。所以,推進依法治稅需要整體推進;所謂“重
在治內”,就是推進依法治稅需要從內部進行重點突破;所謂“以內
促外”,就是因為外因要通過內因起推動作用,最終要實現依法治稅
的總體目標。當前,落實這個指導方針的核心問題就是要“重在治
內”,這正是體現了法治就是依法治權,人治就是依法治民(治納稅
人)根本的重要的原則和區別。并且從總結以往依法治稅工作的情況
看,執法隨意與執法困難的問題并存,而執法隨意性仍然是當前稅收
法治的主要問題,也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和難點。根據這一情
況,我們提出重在治內就是要規范稅收執法。
這四個文件正是針對目前執法機制較為薄弱的環節而制定的,其
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保證和規范執法機制的運行;為強化執法的各
項措施提供依據;要使規范執法的措施符合實際,具有更強的操作
性。
其中,為了完善以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對稅務人員的考核管理機
制,我們制定了《關于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和《稅收執
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為了加強稅務部門內部執法監督機
制,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決定》;為了提高稅
務干部的素質和能力,用制度來激勵那些執法規范的干部,我們建立
了執法資格制度,制定了《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與執法能級認證暫行辦
法》。
記者:近年來,為了加強對稅務執法的監督,稅務部門制定了不
少制度和辦法,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
決定》與以往有什么不同?
負責人:大家都知道,監督本是法治的應有要義,失去監督的權
力是產生腐敗的土壤。所以強化執法監督是我們要解決的重點問題,
也是今后規范執法的主要措施。近年來,我們制定了不少的制度和辦
法,也積累了很多經驗,但監督不集中、不系統,監督力度不足的問
題仍然存在。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應該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統一
的日常執法監督機制。在我們制定的四個文件中,《加強稅收執法監
督工作的決定》是范圍最寬、內容最豐富、最為核心的一個文件。
《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決定》共有17條,其重點就是建立
健全稅務部門內部執法監督機制。決定中關于內部監督的內容可以按
照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劃分,這就按事務發展過程構成了一個前、
中、后比較完整的機制,使執法監督工作隨著日常的各項稅收工作自
動運行。所謂事前監督,就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確保依據的合
法;所謂事中監督,就是對權力相對比較集中的執法環節的過程監
督;所謂事后監督,就是對執法結果的監督,隨時檢查,隨時發現問
題,隨時整改。內部監督的核心內容包括9個制度,其中屬于事前監
督的3個,分別是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地方性稅收法規、規
章、規范性文件的備查備案制度,執法程序和執法文書的歸口管理制
度;屬于事中監督的3個,分別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減免稅集
體審定制度、處罰聽證制度;屬于事后監督的3個,分別是稅收執法
檢查制度、行政復議制度、會計監督制度。通過這9項制度的落實和
有機銜接,有利于執法監督工作融入到稅收的日常工作中,在每一個
執法環節滲透監督的作用,從而保證監督常抓不懈,監督真正取得實
效。
記者:那么,內部的執法監督由哪個部門來執行呢?
負責人:在稅務系統內部,按照目前的“三定方案”規定,對法
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特別是省級稅務機關
以下各級政策法規部門這方面工作任務更重。另外,從目前決定中規
定的9項監督制度來看,除了會計監督以外,其余的監督工作,如執
法檢查、規范性文件會簽把關等等,都是由法制部門實施的。所以,
為了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決定中要求在稅務系統內部要進一步發
揮法制部門進行日常執法監督的主體作用,進一步明確他們的監督職
責。當然,法制部門實施的執法監督重點是日常的不規范執法行為,
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人員仍應當及時移交給紀檢監察部門處
理,同時法制機構行使監督職能也必須要受到紀檢監察部門的制約和
監督。
上接第一版
記者:在各級行政機關建立并推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是
黨的十五大和十五計劃綱要提出的明確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此次制定
了一個意見和一個辦法,對全國稅務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進
行指導和規范。請問,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國家稅務
總局為什么要分別制定一個執法責任制的意見和一個過錯追究的辦
法?
負責人:關于建立責任制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建立稅收執法責任
制要分為四個環節:首先,分解崗位職責是基礎,要解決“做什么”
的問題,只有科學、細致地將責任分解到位,執法責任制才能順利進
行;其次,明確工作規程是關鍵,要解決“怎么做”的問題,只有明
確工作規程,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才能有所遵循;再次,開展評議考
核是手段,要解決“做得怎么樣”的問題,定期評議考核,是檢查衡
量稅務執法人員是否按規定程序落實執法責任的主要途徑和形式;最
后,嚴格過錯追究是保障,要解決“做得不好怎么辦”的問題。
按照上面所講的,執法責任制的內容中應當包括過錯追究。現在
之所以分開制定,主要考慮:一是目前各地情況不同,對稅收執法崗
位的設置也有所差異。因此,在全國范圍內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和工
作規程有相當難度,評議考核的量化標準也無法“一刀切”。所以,
我們只對崗位職責、工作規程和評議考核三部分制定了指導性意見,
但同時也規定,要由省級稅務機關在本轄區內制定統一的規定。另
外,有關金稅工程、出口退稅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
已經有統一規定的,要依照統一規定執行。二是由于過錯追究要涉及
對人員的處理,必須在全國規定一個統一的辦法。從各地推行責任制
的情況看,有時會出現兩種極端的情況,有的地方制度已經公布實施
了兩年,但基本上一個干部也沒追究過;有的地方追究的范圍和力度
則比較大。因此,我們有必要在全國稅務系統內建立明確的制度,統
一把握好過錯追究的范圍、種類和程度,以克服追究畸輕畸重的問
題。
記者:推行執法責任制必須貫徹獎懲結合的原則,文件是如何規
定對稅務干部的獎懲的?
負責人:關于如何獎勵,在意見的評議考核部分,原則規定了應
當對執法規范的干部給予一定的獎勵。關于如何懲罰,就是對于違反
執法責任的人員的處理,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其一,一般性行政處理
和一定數額的經濟懲戒;其二,違反執法責任情節較為嚴重的,要給
予行政處分;其三,情節特別嚴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我們
制定的過錯追究辦法主要是針對第一種情況設定的,即著眼于稅務干
部的日常行為,讓稅務干部少犯錯誤,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干部。
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執法過錯人員,仍然按照目前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為了把對一般性過錯行為與嚴重的違法
違紀行為的處理相銜接,對調查過錯中發現構成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
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他有關機關處理。
辦法中共有41項應給予一般性經濟懲戒和行政處理的行為規
定,其中包括從稅務登記、管理、申報、征收、稽查等各個執法環節
中容易發生的主要過錯行為。辦法按照過錯責任的嚴重程度分別規定
了5種不同的追究方式,即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
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同時規定,對責任人員可以并處取消
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和扣發一定數額的獎金或崗位津貼兩種附加形
式。對某一種過錯行為采用一種主要追究形式的同時,還可以根據情
節輕重并處附加追究形式。辦法還授權省級稅務機關可以規定其他應
當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為。
記者:在《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和能級管理認證暫行辦法》中,對
資格和能級認證的適用對象是怎樣規定的?這是目前大家比較關心的
一個問題,您能否給予具體說明。
負責人:目前,辦法中規定,稅務人員資格和能級認證基本上只
適用于稅收執法人員。實際上,非執法人員也應實行與執法人員相同
的政策,也應當實行資格和能級管理。但考慮到這項制度正在建立之
中,還需要一段過程,所以先在執法崗位試行,待條件成熟以后再全
面推廣。
具體來說,一是關于稅務執法崗位。一般來說,執法崗位是指稅
收征管、稽查、法規、稅政等與納稅人直接面對面的工作崗位,但是
鑒于各地執法崗位的設置參差不齊,辦法沒有對執法崗位進行具體界
定,而授權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二是關于執法資格。所有執法人員當然都必須取得這個資格。但
考慮到其他行政管理崗位的人員也有可能交流到執法崗位,所以辦法
規定,任何稅務人員均可申請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和認證,取得執法資
格證書。
記者:請問,《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和能級管理認證暫行辦法》將
于何時開始實行?
負責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安排,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認證將于
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能級認證在辦法中規定了基本的原
則、辦法,但由于涉及問題復雜、環節較多,國家稅務總局對推行的
時間不作硬性規定,具體的推行時間由各地自行決定,但鼓勵條件成
熟的地方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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