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001年1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不再征收消費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1]955號)。
《批復》規定:
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定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
卷煙回購企業),從聯營企業購進后直接銷售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
件的,不再繳納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繳納消費稅:
一、回購企業在委托聯營企業加工卷煙時,除提供給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同時提供
稅務機關已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聯營企業必須按照已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納消費稅。
二、回購企業將聯營企業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
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發文是在強調對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直接銷售時不再征收消費稅這個政策。同
時,回購企業要注意享受這個政策時要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否則仍要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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