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飯店構成偷稅罪了嗎
中國稅務報社:
我于2002年3月向市地稅局稽查局舉報了一家私營飯店偷稅的問題。當月,市地稅局稽查局就
派人對該飯店進行了全面檢查,結果查出該飯店2001年偷稅93萬元的違法事實。不久,市
地稅局稽查局對該飯店進行了處理:1補繳所偷稅款93萬元;2處所偷稅額1倍的罰款。
聽說,納稅人偷逃稅款超過1萬元就構成了偷稅罪,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請問:我市地稅局稽查
局僅對該飯店進行了補稅、罰款合法嗎?對地稅局稽查局不追究偷稅者刑事責任的行為,稅務機關
應承擔什么責任?
江蘇 甘玉軍答復:
甘玉軍你好,
你信中的看法有的不夠準確。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只有納稅人所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額
超過1萬元的,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偷稅罪”,并不是單獨偷稅金額超過1萬元或者偷稅比
例超過10%以上就構成“偷稅罪”,只有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構成“偷稅罪”。由于你在信中
沒有提及該納稅人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問題,所以我們只好分兩種情況來進行分析:
(一)如果該偷稅者偷稅額雖已達93萬元,但因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未達10%以上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154號)第一條、原《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和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你市地稅局稽查局要求該偷稅者補繳稅款并處所偷稅款1倍罰款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二)如果該偷稅者偷稅93萬元,且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在10%以上的,有兩種可能的
情況:
1如果你市地稅局稽查局在追繳偷稅者所偷的稅款后,沒有向司法機關移交偷稅案件,而是以罰
代刑,處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令第310號)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規定,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
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級行
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給予記過
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對行政執法人員
徇私舞弊,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該偷稅者構成了“偷稅罪”,
而你市地稅局稽查局沒有按照《刑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向司法機關移送偷稅案的,你市地稅局稽查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如果你市地稅局
稽查局在追繳偷稅者所偷稅款后,已依法向司法機關進行移送,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
責任處理的。根據《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款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
、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偷、抗稅款外
,處偷、抗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如果你市地稅局稽查局對構成“偷稅罪”的偷稅者已依法
移送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你市地稅局稽查局對其處以所偷稅款1
倍的罰款也是合法的。 其次,《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
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
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
行使這些權力。因此,對偷稅者需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能由稅務機關將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由司
法機關追究偷稅者的刑事責任,稅務機關是不能對偷稅者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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