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費的進項稅額能抵扣嗎?
某銅礦是大型采礦選礦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8月份將一輛專門運礦石的電動輪汽車(
原值1242萬元)委托外部大修,支付大修費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26.66萬元,增值
稅38.53萬元),并及時通過了國稅機關的防偽稅控認證。在9月7日納稅申報時,國稅機關審核認
為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請問國稅機關的意見正確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一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
產原值20%以上;(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三)經過修理后的
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
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
攤銷。”該礦電動輪汽車發生修理費用265.19(價稅合計),超過電動輪汽車原值的20%,應視
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下列項目的
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購進固定資產;(二)用于非應稅勞務……”所以該礦用
于電動輪汽車改良支出即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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