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售房要繳兩部分營業稅嗎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1年11月6日,該市地稅稽查局對該公司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納
稅情況進行了檢查,對該公司自建自售房按組成計稅價格征收建安業營業稅,并作出了補稅及罰款
處理。而該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已按銷售不動產繳納了營業稅,不應該再重復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之第二款規定: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
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因此該公司雖然已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但是自建部分仍需按組成計稅價格按“建安業”繳納營業稅,因此,并不是重復征收營業稅,地稅
稽查局對該公司做出的處理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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