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要配合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
最近,某市國稅局稽查局對一家拒不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企業進行了罰款處理。
原因是這樣的:稅務稽查人員持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到該企業進行日常檢查時,企業
會計稱,所有檢查都要廠長同意才行。稽查人員找到廠長說明來意后,廠長告訴稽查人員,賬簿已
被審計部門調走。經了解,審計部門并未對該企業進行審計,也未調走該企業的賬簿。當稽查人員
再次找到廠長并說明情況和有關法律責任后,廠長才不得不同意檢查。可當稽查人員要求檢查企業
的銷售明細賬時,企業會計向廠長作了匯報,廠長以銷售明細賬是企業的商業秘密為由,拒不讓稽
查人員檢查。于是,稽查局依照法定程序對該企業拒絕檢查的行為給予了罰款10000元的處理。
《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
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的罰款。”
納稅人的上述行為可分為三類:
一是逃避稅務機關檢查,主要是指納稅人躲避稅務人員的檢查,或者借口會計不在逃避稅務機
關檢查;
二是拒絕稅務機關檢查,就是不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三是以其他方式,如借口賬簿放在居住地、非生產經營地,不讓稅務人員進入,或轉移賬簿等
,致使稅務人員無法檢查。
上述企業的廠長以銷售明細賬是企業的商業秘密為由,拒不讓稽查人員檢查,其行為明顯違反
了《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銷售明細賬是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要求稅務人員為其保守秘密,
但不能以此為借口拒絕稅務機關檢查。因為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和財務會計
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管理活動,它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權
力。《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
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可以說,接受稅務檢查是納稅人必須履
行的法定義務,任何納稅人都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
對稅務機關不依法進行檢查的,納稅人可以拒絕,這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同
樣,對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納稅人要給予配合,這是《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履行的
義務。不配合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因此,對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作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要積極配合,不要拒絕和隱瞞,并督促有關財務人
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否則,不僅會給企業帶來不應有的經濟損失,而且會影響企業的
商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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