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2001年12月29日 國稅函[2001]第1007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專項基金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1]102號)收悉。經研究,現
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
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
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貸與他人使
用而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存入金融機構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
以參股、控股方式對外資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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