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卷煙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補充辦法(試行)》通知
2001年11月29日 蘇國稅發[2000]533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省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
發[2000]130號)精神,結合我實際,制定《江蘇省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補育辦法(試
行)》(以下簡稱《補充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地在貫徹執行《補充辦法》時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各告省局,以便修改和完善。江蘇
省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管理補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30號《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所轄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第三條 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國稅局負責卷煙計稅價格信息資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職
責為:負責組織主管稅務機關采信息資料;負責卷煙零售價格信采集點的選點工作;協調與卷煙專
銷地省轄市國稅局有關市場零售價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審核并上報信息資料。
第四條 卷煙專銷地省轄市國稅局負責專銷地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資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
職責為:負責協調與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國稅局的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的受托采集工作;
負責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的選點工作;組織采集點主管國稅機關采集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
息資料;審核并傳送相關信息資料。
第五條 卷煙的煙支包裝規格類型標準,在報送有關報表時,可按下列簡寫方式填寫。標準簡
寫25×(64+20)毫米(下同)全包裝
第一類25×(64+20)硬條玻璃紙小盒硬盒
第二類翻蓋玻璃紙拉線(以下簡稱硬盒翻蓋25×(69+25)全包裝
第三類25×(69+25)硬盒翻蓋
第四類25×(72.5+27.5)全包裝
第五類25×(72.5+27.5)硬盒翻蓋
第六類26×64全包裝(沒有過濾嘴的光支煙)
第七類
第六條 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必須是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省會城市、卷煙生產企業所
在地及卷煙專銷地市、縣(區)的三級批發、零售兼營單位,或商業零售單位(不包括已以取得卷
煙零售許可證的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高消費場所)。采售點一經確定,必須按所出售的不同牌
號、規格卷煙分別登記銷售數量和銷售價格,建立《卷煙銷售臺帳》(附件8)。
第七條 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并在企業所在地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的市場零售價格信
息資料,均應在本地區按規定要求進行采集。
第八條 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專銷省內其他地區而地區不作銷售的卷煙的市場零售價格信息資
料,按以下規定進行采集:
(一)本地區所選采集點可以采集到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信息資料的,由所在地省轄
市國稅局就地進行采集;
(二)本地區所選采集點無法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資料的,應及時將該牌
號、規格卷煙的相關資料填寫《江蘇省卷煙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傳遞單》(附件9)上報省國稅局,
由省國稅局會同省會城市稅局在省會城市負責采集。
(三)省會城市無法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資料的,由省國稅局通知卷煙專
銷地省轄市國稅局,卷煙專銷地省轄市稅局應按總局規定及本辦法要求組織采集點的選點和市場零
售價格信息資料的采售工作。
第九條 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專銷省外地區而本地區不作銷售的卷煙市場零售價格的信息資料
,按以下規定進行采集:
(一)本地區所選采集點無法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信息資料的,應及時將該牌
號、規格卷煙相關資料填寫《江蘇省卷煙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傳遞單》(附件9)上報省國稅局,省
國稅局會同省會城市國稅局在省會城市負責采集。
(二)省會城市無法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價格信息資料的,省國稅局與卷煙專銷地省
級國稅局聯系,由卷煙專銷地省級國稅局采集。
第十條 由我省專銷的外省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卷煙,卷煙專銷地省轄市國稅局在接到省國稅
局的通知后,按總局規定及本辦法要求組織采集點的選點和信息資料的采集工作,并將采集結果及
時傳送至省國稅局指定的外省國稅機關。
第十一條 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并在本省省會城市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省會城市的
產地零售價格由省國稅局會同省會城市國稅局采集。
第十二條 新牌號卷煙一經注冊投產,卷煙生產企業應及時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江蘇省新牌
號卷煙試銷情況表》(附件10),主管國稅機關接報后應將其納入本辦法進行管理,逐月進行信息
資料的采集上報,并在上報信息資料備注欄中注明投產日期,自試銷之日起一年內,國稅總局、省
國稅局暫不核定其計稅價格。
新牌號卷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新牌號商標卷煙(不含舊牌號新規格)。試銷期內
停產的新牌號卷煙,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報表備注欄中注明停產時間。對停產后又恢復生產的新牌號
卷煙,試銷期應連續計算,關從恢復生產之日逐月進行信息資料的采集。
第十三條 凡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在核價當年計稅價格又需調整的,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單一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持續6個月以上下降;2、產地零集價格下降幅度在20%以上。由
卷煙生產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國稅機關核實后填寫《江蘇省卷煙計稅價格調整申報
單》(附表11),提出調整意見,逐級上報省國稅局。省國稅局審核后上報國稅總局,在國稅總局
批文下發前,不得自行變更其計稅價格。
第十四條 凡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如生產企業發生停產或因價格變動導致卷煙征稅等級發
生變化,主管國稅機關必須在報送資料的備注欄中注明。
第十五條 《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表》(附件1)按月填報,由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
管國稅機關負責填寫,并于次月10日內上報省轄市國稅局。
第十六條 《卷煙生產企業經濟指標調查匯總表》(附件2)按年填報,由卷煙生產企業所在
地省轄市國稅局、省國稅局會同省會城市國稅局填報。省轄市國稅局根據主管國稅機關1至12月上
報資料進行匯總填寫,并于次年15日內上報國稅局;省國稅對各地上報資料進行審核、并匯總上報
國稅總局。
第十七條 《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附件3)按月填報,由采集點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
、省國稅局會同省會城市國稅局采集。主管國稅機關于次月10日內報省轄市國稅局。
第十八條 《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附件4)由省轄市國稅局、省國稅局會同省會
城市國稅局負責填報。省轄市國稅局根據采集點主管國稅機關上報的《零售單位價格信息采集表》
(附件3)按月進行匯總,(專銷地省轄市國稅局匯總后,于次月10日內傳遞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
省轄市國稅局,由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轄市國稅局合并匯總。)卷煙生產企所在地省轄市國稅局
于次年15日內將1至12月匯總資料再進行匯總,與12份匯總表一并上報省國稅局,省國稅局根據各
地上報資料及省會城市采集的零售單位價格信息資料匯總上報總局。
第十九條 《甲、乙類卷煙零售價格信息采集匯總表》(附件5)由省國稅局負責填報。
第二十條 《甲、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申報表》(附件6)由處轄市國稅局、省國稅局負
責填報;《丙類卷煙消費稅計稅價申報表》(附件7)由省轄市國稅局負責填報。省轄市國稅局根
據附件2、附件4及相關資料填列附件6、附件7,并于次年15日內上報省國稅局,省國稅局根據各地
的信息資料江總填列附件6上報國稅局。
第二十一條 消費稅計價稅格明顯偏低的卷煙,卷煙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實際情
況,提出建議核定價格。甲、乙類卷煙費稅計稅價格由國稅總局負責核定,丙類卷煙費稅計稅價格
由省國稅局負責核定。
第二十二條 凡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在新的核價通知下達之前,暫按國稅總局、省國稅局
原核定的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待新的核價通知下達后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國稅局負責解釋,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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