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蘇地稅發[2002]47號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
現將國稅發[2002]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通知》自2002年4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執行。以前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國稅發[200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政策,經研究,現對交通運輸企業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規
定如下:
一、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
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
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
費用等)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
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
、維修費用等)均由承租方負擔的業務。
二、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
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
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
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
交通運輸業務征收營業稅的境內外劃分,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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