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印花稅: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兼談如何建立完整的證券稅收體系
財政部決定從2001年11月16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
、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
交易印花稅。A股印花稅從4‰降至2‰,稅率降低了50%,B股印花稅從3‰降至2‰,稅率
降低了33%。
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
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
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
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
場逐步與WT0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
短期內政府財政收入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體稅種,曾是稅收收入
中最強勁的增長點。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統計結果顯示:今年前5個月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136.
7億元,比去年同期減收78.2億元,減少36.4%。這是股市低迷的結果。此次證券交易印
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入進一步減
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
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入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
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現行調整證券交易存在的問題
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是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手段。自1990年以來,在我國十多年的
證券市場發展中,稅收杠桿多次發揮調節作用。縱觀幾次印花稅的調整,證券市場的雖反映不盡相
同,但總體上與證券稅收制度改革的導向是一致的。但是,通過對數次印花稅調整后的市場表現分
析,作為市場調控工具,印花稅的政策效果正在日益弱化。
其直接原因是,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
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
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入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
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每次證券交易印
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他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
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另外,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還起著證券交易所得稅的作用。目前,我國并未開征證券交易的
資本利得稅,高稅率的印花稅,自然就承擔起“代征”這種所得稅的功能。但是,把行為稅和所得
稅這兩種毫不相關的稅種雜交,是非常不合理的。資本利得稅是對投資收益征稅,沒有證券投資收
益就不用繳稅,而用高額印花稅替代所得稅,投資者無論盈虧均要付出這部分固定的成本,這顯然
是不公平的。
如何建立完整的證券稅收體系
證券稅收一般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對證券發行和轉課稅;二是對證券投資所得課稅;三是對
證券轉讓增益課稅;四是對證券的繼承及贈與課稅。以課稅對象在證券投資過程中所處的不同環節
為標準,證券稅收可以分為多個層次,主要包括證券發行稅、證券交易稅與印花稅、證券營業稅、
證券所得稅、財產稅等。
證券稅收制度涵蓋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三大稅類,從多方面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從總
體來看,證券稅制具有籌集財政收入、調控證券市場、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等作用。從各國的稅收實
踐來看,現代各國普遍更加重視證券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而非收入作用。合理的證券稅收政策對一
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極為重要,在規范和發展證券
市場的過程中,決不能忽略證券稅收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我國對于證
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于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稅率調整
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尚無征稅規定,遺產
稅與贈與稅尚未正式開征。不同的證券稅種,其
功能也不盡相同,雖然各稅種都有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但并不同時具備其他功能。例如證券交易
稅能控制交易頻率,調節資金流向,但在維護公平方面卻收效甚微;證券所得稅兼顧兩者,但側重
于調節投資者的利益差別,其他功能并不明顯,即使單獨就證券所得稅這一具體稅種來考察,如果
稅收減免等因素不同,其實際發揮的功能也有差
別。如對長期利得免稅,有利于鼓勵投資,卻不利于資本流動,而取消這一規定,又會助長短線投
機。因此,就證券稅收體系的結構而言,現行證券稅收在稅種設置上不完整,各稅種之間缺乏有效
的銜接,這些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證券稅收功能的發揮。
嚴格地講,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稅收體系,還沒有以證券交易行為及收益為特定規范
對象的稅收法規。對證券交易及收益征稅的依據,主要是套用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
稅種的相關規定。由于證券市場涉及面的廣泛性,對其進行調節就不能僅依靠某一個或某幾個證券
稅種,調節功能的發揮有賴于整個稅制的完善程度。因此只有當我國稅制建設在統一性、完備性等
方面上了一個臺階,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后,證券稅收才可能形成一個具有較強指導性的政策體系,
也才能真正成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有效的經濟杠桿。
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是在保持較低整體稅負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
多環節稅收政策體系。這一體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各稅種之間相互銜接,揚長避短,共同發揮調
節證券市場的功能。鑒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及稅制建設的階段性特征,構建這一體系需要一個長期
過程,相應地,在不同階段證券稅收體系會突
體現不同的特點。例如:由于資本利得利潤確定較為困難,開征資本利得稅要有先進的稅收電子化
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所以在近期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條件還不成熟。證券稅收體系就以流轉稅為
主體,功能上以籌集財政收入為主,待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化后,證券稅收體系的重心會在適當的
時機隨之轉移,在稅制結構上轉而以所得稅為主體,側重發揮證券稅收的調節功能。開征證券所得
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
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其實這是人們的一個誤解。證券所得稅的開征,不會增
加納稅人稅收負擔,主要目的是為了政府能夠運用稅收工具更好地調節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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