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948號;2001年12月21日)
近接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于請協助解決輕工集體企業主
管部門行政經費的函》,要求繼續通過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方式,解
決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的經費來源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鑒于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包括各級手工業合作聯社,下
同)的機構改革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區機構的經費支出仍未納入財
政預算管理,且又無其他來源的實際情況,對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確實沒有其他經費來源的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
知》的有關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行政單位經費標準,采取
定額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屬企業提取的管理費。
二、輕工集體企業按稅務機關核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在計算企
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標準上交的管理費,其超過部分在計算企
業所得稅時不予扣除;低于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按實際上交額據實扣
除,其差額不得在以后年度補扣。
三、本規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執行。
(國稅函2001948號;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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