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現象的產生由來已久。目前,國際重復征稅包括兩
個層面的含義,即法律意義上和經濟意義上的。關于法律意義上的國
際重復征稅的概念,經濟合作組織闡述:“法律性的國際重復征稅是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
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這種法律性質的國際重復征稅,是當
前各國通過單邊性的國內立法,以及相互簽訂雙邊性的稅收協定力圖
解決的核心問題。而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則是指兩個以上的
國家對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期間內課
征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稅收。經濟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現象,主要表現在
兩個國家分別同時對在各自境內居住的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從該公司獲
取的股息征稅。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
側面,在對公司的利潤征稅的同時,又對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股息再
征稅,這明顯是對同一稅源進行了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的成因
一、法律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首先,商品的國際化、資本的國際化以及市場的國際化導致納稅
人收入的國際化,各國基于自身的利益,普遍采用對所得課稅導致國
際重復征稅的產生。
其次,各國在國際稅收管轄權上的沖突是產生重復征稅的重要原
因。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國在積極維護和擴大稅收管轄權的同
時,相互間的管轄權沖突也日漸擴大,包括:
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除少數國家
外,當今絕大多數國家在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方面,既按屬人課稅原
則對本國居民來自境內外的一切所得和財產價值行使稅收管轄權,同
時又根據地域課稅原則對非居民來源于境內的各種所得和存在于境內
的財產價值,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課稅。
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由于各國稅法確認納稅人居民身份
的標準存在差異,如對住所、居所和居住時間等標準的不同,加上各
國在居民身份確認問題上往往同時兼用多種標準,以盡量擴大其居民
稅收管轄權使用范圍,造成跨國納稅人同時被幾個國家認定為居民納
稅人,并就其一切所得分別在幾個國家重復納稅。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由于各國對同一種類所得的來源
地認定標準可能不一致,也會引起相關國家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
的沖突,使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同時被認定為來源于不同的國家,并承
擔超額稅收負擔。
二、經濟意義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經濟上的國際重復征稅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國家分別同時對在
各自境內居住的公司的利潤和股東從公司獲取的股息的征稅上。傳統
的法人理論認為,法人的人格與股東的人格是完全獨立的,應成為相
對獨立的納稅主體,法人的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同時,股東分
得股息紅利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這相對于私營獨資及合伙等形式
的企業僅需一次納稅來說,顯然有悖稅收公平的原則。
國際重復征稅的避免
一、國家間的稅收協定
國際間重復征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國稅收管轄權間的沖
突。各國政府間通過簽訂稅收協定,主動在一定范圍內限制各自的稅
收管轄權,是避免國際重復征稅較為通行的一種做法。目前,聯合國
專家小組制定的《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的
協定范本》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一個稅收協定范本,各國可以根據
實際情況,在該范本的指導下締結稅收協定。
二、免稅法
免稅法也稱豁免法,就是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外,
并已向來源地國納稅的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放棄行使居民稅收管
轄權,免于征稅的方法。免稅法包括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即居
住國對跨國所得全部或有所保留地放棄征稅權。
三、抵免法
抵免法就是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在國外所得征稅
時,允許納稅人將在來源地已繳稅款從本國應繳稅款中扣除。抵免法
分為全額抵免法和限額抵免法。
與免稅法不同,抵免法在承認所得來源地國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
位的同時,堅持其居民稅收管轄權。同時,該方法避免了重復征稅,
尤其是在居住國采用限額抵免法的情況下,如果居民納稅人就其境外
來源所得實際繳納來源地國稅額低于或等于按居住國稅法稅率計算的
抵免限額,則可全額抵扣,從而徹底消除了國際重復征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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