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
扣除呆帳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4月28日 蘇財稅[2002]20號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
,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帳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
2]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帳損失有關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帳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25日 財稅[20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防范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企業及時核銷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準確核算損益,增強抵
御風險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實施了《金融企業呆帳準備提取及呆帳核銷管理辦法
》。現就金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帳損失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依據規定計提的呆帳準備,其按提取呆帳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
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金融企業凡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帳損失,首先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帳準備,不足沖
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的呆帳損失時,應相應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業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
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境內各類金融企業(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審核確認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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