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稅務檢查必須出示通知書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某縣地稅局接到電話舉報,反映該縣
石橋鎮遠東酒店用收款收據代替發票,收取就餐費。縣地稅局立即安
排石橋稅務所稅務干部前去檢查,三名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
要求酒店經營者丁某提供收取餐費的收款存根,但丁某拒不提供。石
橋稅務所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對丁某拒絕接受稅
務檢查的行為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丁某不服,以石橋稅務
所的檢查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為由,向縣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
申請。
復議決定
縣地稅局行政復議委員會受理丁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認為石橋
稅務所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稅務檢查時,未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的
規定,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當事人拒絕接受檢查
是正確的,最后確認該項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石橋稅務所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該稅務所在15日內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
為。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稅收執法人員僅僅因為缺少一份稅務文書,而導致行政
處罰行為被撤銷。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
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
書。”在這一條規定中,稅務檢查證以及稅務檢查通知書二者之間用
的是“和”,而不是“或”,意思是指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
檢查時,應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二者缺一不可,
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稅務檢查通知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稅務檢查前幾日內通知被檢
查對象;另一種是在檢查開始時告知被檢查對象。如對舉報案件的檢
查,不需事先通知,但在檢查人員進入檢查現場時,應向被檢查對象
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并說明案由。稅務檢查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
交被檢查對象,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無論是事前通知的檢查,還是現場通知的檢查,都需要在檢查實
施開始時,向被檢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新《稅收征管法》第
五十九條還規定:“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
人有權拒絕檢查。”這說明依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不僅是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的法定義務,而且要求出示稅務檢查證
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是新《稅收征管法》賦予被檢查的納稅人、扣繳義
務人的一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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