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免、抵、退”稅政策本身存在的問題
1.總分支機構辦理“免、抵、退”稅問題
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凡有進出口經
營權的生產企業,除有特殊規定者外,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
理辦法。但目前的現狀是,絕大多數生產企業分支機構不享有進出口
經營權,其進口料件和出口貨物都必須以總機構名義向海關申報,分
支機構不能取得分支機構名義的報關單和收匯核銷單,無法自主進行
“免、抵、退”稅申報。
2.保稅區企業出口退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主要是針對保稅
區內倉儲、轉運企業。但一些地區的情況不同,以深圳為例,福田保
稅區、沙頭角保稅區都是以加工型企業為主,如果比照倉儲企業,由
區外企業申報退稅,則存在難以管理的問題。例如,進入保稅區的是
布,而從保稅區出口到境外的則是服裝,出口報關單和備案清單上不
是同一種貨物,退稅部門難以嚴格監管和審核確認,難以計算退稅。
如果由區內企業提出申報退稅,則目前無此項規定,而且區內企業一
般不屬于外貿部門管理,其是否有外貿經營權都不確定,結匯方面也
存在問題,因此難以申報。
3.轉廠貿易稅收問題
所謂轉廠貿易(即間接出口),指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料件加工成
成品或半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家承接進料加工、來
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再加工、裝配后出口。轉廠貿易雖然被海關納
入出口監管,但其深加工產品實際上是在境內生產并銷售的,實質是
國內銷售,理應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同時,對“轉廠”征稅有利
于營造稅收公平的經濟環境,而且便于操作和監管。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關于間接
出口問題,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僅適用于老企業之
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海關對此項業務作
“視同出口”處理,稅收方面長期對此項業務也照顧作“免稅”處
理。因此,企業對上述文件持抵觸態度,稅務部門征稅難度和阻力較
大,全國普遍對轉廠業務進行“掛賬”處理。
二、“免、抵、退”稅政策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關于退稅指標問題
實行“免、抵、退”稅從總體上來講要求退稅指標的增加。一方
面“免、抵”稅額調庫要占用退稅指標;另一方面,企業國產化率提
高也會使退稅額增加。如果退稅指標不相應增加,收入可能要滯后,
會影響增值稅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成,將引起很大的矛盾,直接影
響“免、抵、退”稅的執行。
2.“免、抵、退”稅額確定問題
理論上,免稅、抵稅、退稅各是多少,清清楚楚。實際工作中,
為便于核算,將“免、抵”稅額捆在一起,通過從“免、抵、退”稅
額合計中扣除退稅額來計算“免、抵”稅額。
由于“免、抵”稅額根據季度匯總申報來確定,如果企業在匯總
申報時少報或不報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就會造成“免、抵”
稅額虛增的情況。發生少報或不報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的情
況,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一是合同本身有變化,往往不能按期核銷,
影響了正常申報;二是企業內部聯系不夠,財務部門與報關部門脫
節,造成申報不準確;三是有關部門之間信息不暢,不能及時發現問
題。
3.稅收征管問題
這主要表現為征稅和退稅兩套申報辦法不一致:計稅依據不一致、計稅辦法不一致、申報時間
不一致,給申報和審批管理帶來一系列的問題。現在執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既要進
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又要進行“免、抵、退”稅申報;年終既要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清算
,又要進行“免、抵、退”稅清算,易造成口
徑不一、數據混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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