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退市新辦法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
辦法指出,上市公司連續虧損,其股票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適用本辦法。證券交
易所依法決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暫停、恢復或者終止上市,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認為證
券交易所作出的決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予以糾正,或者
直接撤消其決定。
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出現最近3年連續虧損的情形,證券交易所應自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
10日(指工作日,下同)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在2日內通知公司并公告。但因國家有關
會計政策調整,導致公司追溯調整后出現3年連續虧損的情形,不適用此款規定。
辦法明確,公司應在接到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之日后2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
和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股票暫停上市公告》,內容包
括: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決定
的主要內容;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辦法要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每月至少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如
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應予以披露。
辦法指出,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第一個半年度報告披露后的5日內
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半年度財務
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并符合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
的上市推薦人進行推薦。證券交易所應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復上市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
請的決定;受理后,應在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恢復上市的決定。
辦法明確,公司在接到證券交易所核準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后,應在2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報紙和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公司登載《股票恢復上市公告
》5個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復上市交易。
辦法指出,公司在法定期限結束后仍未披露暫停上市后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當
在法定披露期限結束后10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后
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但未在披露后的5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提出申請后證券交易所未予受
理的,證券交易所應在披露后15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后,
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恢復上市條件的,應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公司股票暫停上
市后,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的,公司應當在2日內通知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應在接到通
知后的5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結束后仍未披露恢
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應在法定期限結束后的10日內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
決定;公司股票恢復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
的,證券交易所應在其披露年度報告后的30日內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辦法要求,公司應在接到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決定后2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和網站及
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股票終止上市公告》,內容包括: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
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終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此外,公司應在股票終止上市后的一個月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和
網站及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上登載公告,說明公司終止上市的具體原因,公司歷年的財務狀況、公
司高級管理人員重大違法違規情況及目前的重大債權債務、訴訟情況等。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
此義務的,股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
辦法指出,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與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的證券公司簽訂協議
,委托證券公司辦理股份轉讓。
本辦法適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
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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