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境外支付須代扣代繳稅款嗎
美星公司是一境外企業,在我國未設辦事機構。1999年8月,東方公司支付給該公司10萬元,購買
了一項非專利技術使用權,未代扣代繳稅款。近日稅務機關對東方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指出該單
位對美星公司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應補繳營業稅及附加5500元。請問,東方公司對美星公司支
付的10萬元是否要代扣代繳稅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
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
務人!泵佬枪驹谖覈硟绒D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應申報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其他扣繳義務人規定
如下:(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
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美星公司為境外企業,未
在境內設辦事機構,而東方公司購買了其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對美星公司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必須就支付的10萬元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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