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企業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年終將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成了企業的一件大事。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與其成員企業實行
匯總納稅,會平衡各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從而影響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負。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
局制訂了《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的征收管
理辦法》(國稅發[2001]13號),從2001年1月1日起實行。
基本概念
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在匯總各成員企
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與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
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繳: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
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繳部分稅款,年終辦
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
并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后,進行企
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適用范圍
該辦法適用于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及其匯總納稅的成
員企業。具體包括幾種情況:
1.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
業。
2.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成員
企業。
3.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
為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
4.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為就地預繳企業所
得稅的成員企業。
就地預繳的規定
1. 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
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者外,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就地預
繳的比例均按以下規定執行:
(1)實行匯總納稅母子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母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均按年度應納所得稅額
的6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屬于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
得額的15%就地預繳,匯總后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匯繳清算;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其區外的成
員企業,應按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所得稅額,并按規定的比例就地預繳。
(3)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繳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
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4)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并且在同一省、自治
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規定成員企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
將所屬企業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合并之后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按照本規
定的比例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后超過60%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
業就地預繳的比例。
如江蘇省國稅局規定:實行多級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其預繳比例為:二級成員企業按匯總后的年
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6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成員企業,按匯總后的年度應
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4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金融保險企業就地預繳比例為30%。
2. 就地預繳申報辦法。
從2001年1月1日起,匯總納稅總機構及其各成員企業,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使用新修訂的《企業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1)成員企業應按季申報并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對成員企業不能按季準確計算出應繳所得稅,
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就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4或其他方法確定
季度預繳所得稅額,年度終了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
(2)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其全
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于按規定比例就地預繳的全部稅款。
(3)年度終了后,成員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和稅收繳款書、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資料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繳足按規定的比例應就地預繳的企業所
得稅。
(4)成員企業年度發生的虧損,由上級成員企業在匯總申報時盈虧相抵,相抵后發生虧損的,由
匯繳企業按稅法規定遞延彌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
損。
集中清算的規定
匯總納稅的上級機構、總機構,必須按規定在匯總成員企業和本級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填報匯總
納稅申報表,不得簡單地按照匯總的財務報表編制匯總納稅申報表。
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壽險企業為6個月)內,按規定將匯總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
申報表》、有關財務報表以及下級成員企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統一辦理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根據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于成員企業按規定
比例在當地預繳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于成員企業在當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應該注意的問題
1.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的成員企業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
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繳的稅款,不參與匯繳企業的匯算清繳
。
2.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均按每一成員企業申報辦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實
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按《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1]13號)規定的辦法計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每一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用
成員企業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
具證明,由其上級成員企業在匯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抵免或在集中清算所得稅時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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