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一、我國現行稅法中沒有關于電子商務的具體規定,使國家稅收
流失的風險加大
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企業從避稅的角度出發,將有形的貨物轉
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如果使用者通過互聯
網購買了該數字化產品,稅務機關應征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則要具
體分析。如果為音像、圖書、報紙、雜志等應視同貨物銷售,征收增
值稅;如為健康診斷、金融、稅務、會計、設計等勞務,則應視為應
稅勞務,征收營業稅。但稅務機關在實踐中,很難征到該筆稅款。因
為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條件下,使用者直接從網上購買數字化產品,沒
有代理人即扣繳義務人。同時,由于購買者眾多且分散,稅法中也沒
有關于這方面的明確規定,納稅人就很少主動到稅務機關納稅,這就
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稅收流失。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使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加大
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條件下,隨著交易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的
消失,產品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
都在網上完成,稅務機關由從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
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同時,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利潤轉移
也更加容易,這使稅務機關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均加大。課稅憑證的電
子化、無紙化也進一步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電子貨幣和電
子銀行的出現使紙質憑證不復存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發票、賬
簿等在計算機網絡中均可以電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
跡。而且購銷雙方也可通過交易密碼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記賬的電
子貨幣完成付款業務。
電子商務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是國際投資。聯機銀行與電子貨幣
使跨國金融服務成本降低到與國內交易成本相當,而且互聯網提供了
某些開設在避稅地的聯機銀行,納稅人不會承擔原來應由國內銀行承
擔的少報所得和銷售額、多報支出的風險。稅務機關不僅難以掌握交
易雙方的具體情況,而且無法通過對國內銀行實施經常性檢查來監控
貨幣流量,從而喪失了貨幣監控能力和對逃稅者的威懾力。
三、稅收管轄權的范圍難以確定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實行的是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在稅收
原則上堅持的是屬地原則與屬人原則并重。而在實際操作中,一個電
子商務往往涉及多個地點的問題如計算機網絡服務器存放地、實物存
放地、網絡代理商所在地、發票出票地等,因而稅務人員在目前的征
管中很難準確確定稅收管轄權,也很難對異地的物流進行審核、稽
查。
四、容易引起國際稅收的混亂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使電子商務打破了國界的限制,跨國網上交易
造成的越境貿易同樣會引起國際稅收的混亂。首先,互聯網跨國經營
動搖了“住所”的基本概念。如果按照傳統征稅方法和確定納稅人義
務的標準,對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就無法分清誰是稅收居民,誰是
非稅收居民,給國際稅收分配方面帶來前所未有的難題。其次,按照
國際稅收協定的經合組織范本與聯合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概念,
無法確認外國企業到別國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常設機構,從而使該國
失去了作為收入來源國征稅的基礎。因為只需進入事先核準軟件的服
務器,就允許在任何雇員不到場而消費者滿足了付款等先決條件后,
下載服務器中的數字化產品。再次,電子商務也使國際稅收管轄權難
以確定,網絡空間的廣泛性和不可追蹤性使收入來源地優先的國際慣
例發生了動搖。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中堅持居民稅收管轄
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之
間的潛在沖突必將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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