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
批復》的通知
2002年6月10日 蘇國稅函[2002]197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2]42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2002年5月17日 國稅函[2002]421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中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政策問題的請示》(皖國稅發[2002]4
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
47號)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
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你省農村電管站改制后只是收
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主體發生變化(由原農村電管站改為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
對象以及使用用途上與改制前未發生變化,因此,對你省農村電管站改制后由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
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你省縣供電有限責任公
司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供電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
規定計算農村電網維護費應分擔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計提進項稅額的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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