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
銷售航空食品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
2002年7月18日 財稅[2002]112號
近日接到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空食品取得
收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請示》(京國稅發[2001]322號),要求對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國
外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空食品比照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享
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考慮到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質與出口貨物相同的實際
情況,為支持我國航空食品工業的發展,同意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
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行進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的通知》(財稅[2002]7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
二、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須提供下列憑證:
(一)與外國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二)外國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
(三)外國航空公司每一個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
(四)銷售發票(須列明銷售貨物的名稱、數量、銷售金額);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三、主管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征、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
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規
定辦理“免、抵、退”稅。
四、國內航空供應公司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抵、退”稅的,除按規定補稅外,還應按《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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