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對中國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通知
2002年7月17日 財監[2002]8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我部組織檢查組于2001年8月28日至
11月對你行營業部及下屬6個支行2000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對重大
問題追溯到以前年度。現將檢查結論及處理決定通知如下:
一、會計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
經抽查,你行營業部在崗會計人員有6人無證上崗,并存在未按規定設置和使用
會計科目、用復印的發票、內容不完整的發票及票實不符的發票入賬列支費用等問題,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
規范》的有關規定,你行營業部應限期糾正,調整有關賬務,并切實加強會計基礎工
作,防止類似違規問題再次發生。
二、資產核算存在的問題
你行營業部王府井支行2000年度收回抵債汽車20輛,金額230.21萬
元,未履行必要程序直接由你行營業部辦公室分配使用,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加強金
融企業財務監管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債字[1999]217號)第七條的規定,
你行營業部應責成該支行限期糾正,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續,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抵債
資產。此外,你行營業部下屬的海淀支行2000年在“應收及暫付-增資募股手續
費”科目購置微機、復印件、打印機等40.58萬元,未計入固定資產,你行營業
部應責成該支行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有關賬務。
三、損益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少計收入1729.99萬元。1993年原投資銀行北京分行(現你行
營業部下屬天寧寺支行)與萬通廣場房地產有限公司簽定了合作協議,由天寧寺支行
與82戶業主簽定不動產抵押貸款合同。截止2000年末,你行營業部天寧寺支行
以“抵押貸款”名義向82戶業主收取貸款利息1729.99萬元,掛在往來賬上,
未及時轉作利息收入,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四條
等有關規定,你行營業部應調增收入,并補繳營業稅及附加147.05萬元,調增
2000年度利潤1582.94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522.37萬元。
(二)成本和費用支出存在的問題
1.你行營業部2000年在“手續費支出-其他手續費支出”科目違規支付中
國電力技術進出口公司信用證開證手續費優惠返還款72.73萬元。
2.你行營業部及翠微路支行、和平門支行等支行2000年度在“會議費”科
目列支旅游費、招待費等非會議費支出計82.71萬元。
3.你行營業部和平門支行、翠微路支出、新源支出2000年在“公雜費”、
“修理費”、“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等科目違規列支煤氣費、職工食堂費用、員工物
業補貼等合計5.50萬元。
4.你行營業部翠微路支行2000年在“差旅費”科目中列支外單位人員差旅
費及住宿費21.51萬元。
5.你行營業部2000年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1.55萬元放在會務費用中
支出。
6.你行營業部海淀支行2000年在“安全保衛費”科目購置報警設備2.5
萬元,未計入固定資產。
7.你行營業部2000年度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中提取職工住房補貼
1694.44萬元(已作納稅調整),不符合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若干
財務問題規定的通知》(財工字[1995]18號)第四條和《關于印發企業住房
基金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4號)第二條的規定。
8.你行營業部2000年出售職工個人住房賬面凈值595.02萬元,實際
收回429.45萬元,損失165.57萬元,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已作納
稅調整),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住房基金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
字[1995]14號)第四條的規定。
9.固定資產折舊提取不準確。你行營業部2000年將原投資銀行北京分行
1998年開始使用的住宅樓2500萬計入“在建工程”,未計入“固定資產”,
截止2000年末少提固定資產折舊178.99萬元。
以上1-9項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
險企業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你行營業部應按規定調整賬務,調增2000年度利
潤1860.01萬元,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51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
2.48萬元。
四、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你行營業部2000年將金融債券投資收益2.88萬元在年終納稅調整
時作了扣除,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81號)第八條的規定。
(二)你行營業部和平門支行2000年度在業務管理費中以“發行和兌付國債
手續費”名義實際列支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性支出27.88萬元,不符合《金融企業
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對以上四個方面存在的問題,你行營業部應調增2000年度利潤
3442.95萬元,補繳營業稅及附加共計147.05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共
計535萬元。
你行營業部會計核算,會計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造成你行營業部2000年度
財務會計報告不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部決定對
你行營業部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你行營業部在接到本處理決定后30日內調整有關賬務,及時將應補的各項稅
款就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用“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就地繳入中央金庫(科目:
其他罰沒收入,入庫級次:中央級),請將會計事項調賬憑證、繳款繳稅憑證復印件
及時報送我部(監督檢查局)。
你行對本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
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本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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