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日前,有一家教育科學研究所的財務人員打來電話,說該研究所隸屬某省教育廳,是事業單位
,并訴說研究所經費非常困難,為了彌補經費不足,舉辦了幾次培訓班,取得了一筆收入,但稅務
機關不僅收走了3%的營業稅,年底還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該財務人員問,像他們這樣的事業單
位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現將有關政策解釋如下。
《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事
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65號),明確規
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依法繳納企業所
得稅。但是,為了支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對其部分收入項目免征企業
所得稅。
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
(一)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
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
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根據以上規定,該研究所辦培訓班的收入確實應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要求繳稅
是有道理的。
享受優惠應注意的問題
有上述免稅收入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根據
稅務機關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
取的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準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
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
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
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準
文件;
(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
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
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一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
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
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支出總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對不按規定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
算,又不能正確地申報按分攤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
非企業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管法》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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