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帳務處理
一、資料:
1.某化妝品生產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2年4月份共發出成套化妝品四批:4月2日,
銷售100套,不含稅售價300元/套;4月15日,銷售80套,不含稅售價320元/套;4月20日,向擁
有30%股份的某商城銷售200套,不含稅售價150元/套(售價明顯偏低);4月25日,用成套化妝
品500套與某企業換取原材料。增值稅稅率17%,化妝品消費稅稅率30%,本期無進項稅額,試計
算該公司當月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各是多少?
2.某歌舞廳2001年1月~12月取得營業收入2000000元,其中含有該歌廳利用啤酒生產設備自
制啤酒銷售收入300000元(共銷售啤酒50噸,每噸售價6000元)。試計算該歌廳當月應納營業稅和
消費稅各是多少(歌舞廳營業稅稅率20%,娛樂業、飲食業自制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
3.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等各類酒品。20
02年4月份發生下列兩筆業務:
(1)4月8日,銷售薯類白酒3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400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款項全
部存入銀行。
(2)4月16日,銷售啤酒6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350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58500元,款項全部
存入銀行。
(3)因部分客戶未按規定退還包裝物,本月沒收糧食白酒包裝物押金73400元。另外,本月除
收取啤酒包裝物押金58500元外,還沒收2001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裝物押金11700元,其他
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46800元。
若本月未發生進項稅額,請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酒廠當月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各是多少(
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以上,單位稅額為250元/噸)?
二、解答:
(1)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于其他方面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
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當月加權平均價格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
加權平均計算:(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
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此外,納稅人用于換取生
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
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仍按加權平均價確定計稅銷售額。
加權平均售價=(100×300+80×320)÷(100+80)=308.89(元);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00×300+80×320+200×308.89+500×308.89)
×17%-0=(30000+25600+61778+154445)×17%-0=271823×17%-0=46209.91(元)
;
應納消費稅=(100×300+80×320+200×308.89+500×320)×30%=(30000+25600+
61778+160000)×30%=277378×30%=83213.4(元)。
(2)歌舞廳向顧客提供娛樂服務同時提供啤酒銷售的業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營業收
入總額征收營業稅,對啤酒銷售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稅。對飲食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
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依法征收消費稅。
應納營業稅=2000000×20%=400000(元);
應納消費稅=50×250=12500(元)。
(3)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
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以一年為期限)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另外,從
1995年6月1日起,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
取的包裝物押金,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本月銷售薯類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23400元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本月銷售啤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58500元不納稅;糧食白酒包裝物押金應于收取時繳納增值稅和消
費稅,沒收時不再納稅;由于啤酒、黃酒實行從量計征消費稅,故本月沒收的甲公司啤酒包裝物押
金11700以及逾期一年以上的啤酒、黃酒押金46800元,只需繳納增值稅,無需繳納消費稅。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4000×30+23400÷(1+17%)+3500×60+11700÷
(1+17%)+46800÷(1+17%)]×17%-0=(120000+20000+210000+10000+40000)×
17%-0=68000(元);
應納消費稅=[4000×30+23400÷(1+17%)]×15%+30×2000×0.5+60×250=2100
0+30000+15000=66000(元)。
三、解題指導:
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基通常是相同的,但在有些情況不同。
除上述差異外,還應注意下列問題:(一)糧食白酒和卷煙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征
收相結合;(二)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其已納稅額可以抵扣
(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除外);(三)委托加工業務,受托方按加工費繳納增值稅,并按
受托方生產的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售價計算代收代繳消費稅。但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視同零售
,由受托方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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