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次性補償收入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某公司職員張某詢問: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免繳個人所得稅?
南京市地稅答: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
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
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的金額除以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數(不超過12年),所得商數作為月工
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南京市確定本市職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
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內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外,個人領
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
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需要指出的是,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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