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扣繳個稅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錢某詢問:如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違反了《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
答:根據2001年5月1日實施的《新征管法》第62、63、69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
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
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
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而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以應扣未
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課程推薦
- 初級會計職稱特色班
- 初級會計職稱精品班
- 初級會計職稱實驗班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門 580元/兩門 |
購買![]() |
- 初級會計職稱機考模擬系統綜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