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退回不得隨意沖賬
某國稅局的稽查人員最近在對一家企業進行日常納稅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開具的一張增值稅發票中
的價款、內容與進項發票完全一致。經調查得知,這家企業購進一批貨物之后,發現質量有問題,
要求銷貨方予以退貨。但此時該企業的財務部門已將購貨發票作了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
退還,于是該企業就開具了一張價款和內容完全相同的增值稅發票送交銷貨方,供銷雙方相互沖賬
。檢查人員最終認定這家企業的行為是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對其進行了罰款處理。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3條的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
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同時根據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
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那么,企業在遇到上述情況究竟應如何處理呢?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在購買方已付貨款
或貨款未付,但已做賬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首先應當向當地稅務機
關申請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然后送交銷貨方,讓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購銷雙方
均以紅字專用發票沖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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