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原價銷售使用過的汽車要繳增值稅嗎?
某玩具有限公司的會計問:最近,我公司將一輛已使用6年的桑塔納2000型小汽車銷售給他人,取
得貨款5萬元,不知這部分款項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市國稅局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2]2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
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價的,按照4%的征收
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的。因此,你公司銷售過的已使用6年的桑塔
納2000型小汽車,因售價未超過原價,應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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