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帳務處理
一、資料:
甲企業向乙企業進行整體資產轉讓,轉讓時,甲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有關數據如下:資產總計1
5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800萬元(原值1000萬元,累計折舊200萬元),公允價850萬元,存貨300
萬元,公允價350萬元,其余400萬元為應收賬款及貨幣資金;負債總計1200萬元;所有者權益總計
300萬元。經評估,甲企業的凈資產為400萬元(即對甲企業所有資產和負債進行重新評估后的凈增
值額為100萬元),全部作為對乙企業的投資,按照雙方約定,投資后甲企業除享有乙企業40%的
股權外,乙企業再向甲企業支付現金(非股權支付額)100萬元。投資前乙企業所有者權益500萬元
。不考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納增值稅。
二、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試作出甲、乙兩企業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三、解答:
1.甲企業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規定,以放棄非現金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非貨幣性交
易準則確定換入投資的成本。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2595000
銀行存款 1000000
負債科目 12000000
累計折舊 20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0
存貨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000 (350×17%)
其他資產科目 4000000
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
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
損失。因此,企業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對固定資產和存貨增值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
元。以后,可就投資分回的利潤按“企業股權投資所得”進行所得稅處理。由于甲企業已經確認了
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取得的股權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計稅成本。
本例中,如果甲企業在次年轉讓該項股權,取得轉讓收入700萬元,轉讓時股權投資賬面成本
為500萬元(對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企業來說,其投資成本是隨著被投資企業的盈利水
平的變化而變化的)。
會計轉讓收益=700-500=200(萬元);
按稅法規定,確定轉讓所得額=700-359.5=340.5(萬元)。
2.乙企業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公允價值),作為入賬
價值。這里應按評估價入賬。另外,新介入的投資者的出資額大于其按約定比例計算的其在注冊資
本中所占份額部分(或股票發行溢價部分)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征所得稅,作資本公積處理。設
應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為x,則有:x÷(500+x)=40%,解之得:x=333.33(萬元)。
乙企業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8500000
存貨 3500000
其他資產科目 3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95000
貸:負債科目 12000000
實收資本(股本) 3333300
資本公積 261700
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合并、
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經評估
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因此,乙企業接受投資的資產的會計成本等于計稅成本,乙企
業可以對固定資產按照850萬元的原值提取折舊,并可在以后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前獲得扣除。對
存貨和其他資產也可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不作納稅調整。
這里應當指出,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
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
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上例中,乙企業向甲企業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100萬元占所支
付的股權的賬面價值333.33萬元的比例為:100÷333.33×100%=30%>20%,因此,甲企業應
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處理。
如果乙企業向甲企業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20%,則甲企業
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但乙企業接受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須以其在轉讓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
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對乙企業來說,在稅收上只能按800萬元的固定資產凈
值計提折舊,領用或出售的存貨只能按甲企業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成本。由于乙企業在會計上已經
按資產的評估價入賬,因此,對乙企業可考慮采取“綜合調整辦法”,即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
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整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
所得額,按規定調整期最長不超過10年。
四、解題指導: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通常表現為:企業所得稅的一個獨立納稅人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資產和債務
轉讓給接受企業,而且轉讓企業不解散,作為繼續存在的獨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變更。轉
讓企業在轉讓后只不過是由從事營業活動(工業、商業、交通運輸等)轉變為投資活動(投資公司
或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由于發生整體資產轉讓的企業并沒有解散,因此,不應按照清算所得的
計稅辦法處理,而只需按照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直接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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