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破產壞賬損失如何處理
甲公司與A公司都是B公司的子公司,2001年末,A公司欠甲公司貨款26000元。2002年4月8日,A公
司經法院裁決依法破產,甲公司只有2000元獲得清償。請問甲公司24000元未獲清償的貨款能否作
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稅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
0]945號)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
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因此,該公司報經
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將24000元未清償部分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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