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銀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02年4月27日 國稅函[2002]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現對交通銀行及其各分支機
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交通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在2002年底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
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
規定,實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交通銀行總行本部和上海分行34個分行(名單附后),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15%
比例就地預交,其他所屬各分行、直屬支行按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的60%比例就地預交。
交通銀行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層次較多,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
交通銀行分支機構名單
上海分行、湖州分行、嘉興分行、南京分行、鎮江分行、徐州分行、蕪湖分行、淮南分行、蛙埠分
行、連云港分行、安慶分行、南通分行、泰州分行、沈陽分行、鞍山分行、撫順分行、吉林分行、
延邊支行、哈爾濱分行、齊齊哈爾分行、黑河支行、大連分行、營口支行、丹東分行、錦州分行、
重慶分行、遵義分行、貴陽分行、成都分行、自貢分行、攀枝花支行、武漢分行、新余支行、黃石
分行、長沙分行、岳陽支行、九江支行、宜昌支行、景德鎮支行、廣州分行、中山分行、佛山支行
、南寧分行、桂林分行、柳州分行、北海支行、梧州分行、鄭州分行、洛陽分行、北京分行、唐山
分行、秦皇島分行、包頭支行、青島分行、威海分行、煙臺分行、濰坊分行、淄博分行、泰安分行
、濟寧分行、杭州分行、寧波分行、合肥分行、長春分行、昆明分行、珠海分行、汕頭分行、廈門
分行、石家莊分行、濟南分行、深圳分行、海南分行、天津分行、烏魯木齊分行、西安分行、蘭州
分行、大慶分行、太原分行、常州分行、蘇州分行、無錫分行、揚州分行、溫州分行、福州分行、
紹興分行、南昌分行、總行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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