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轉發監察部《關于<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
離崗稅務人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問題的請示>的答復》的通知
2002年4月30日 國稅函[2002]第3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現將監察部《關于對<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稅務人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問題的請示>的答
復》(監法復[2002]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于對《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
稅務人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2002年4月16日 監法復[2002]1號
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
《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稅務人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
人事部意見,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發[2001]3號
),是關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方面的規定。
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國家公務員犯錯誤能否參照監發[2001]3號文件追究行政紀律
責任問題,我們認為,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的國家公務員,如果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則仍具有國
家公務員身份,不屬于退休國家公務員,應作為在職國家公務員對待。追究這些犯錯誤人員的行政
紀律責任,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其它
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不能參照監發[2001]3號文件辦理。
同時,考慮到這些國家公務員已經提前離崗,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時,應以公務員提前離崗時
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
檔次。
對提前離崗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的解除,按照《關于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
知》(人發[1999]100號)及其它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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