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拒絕在稽查證據上簽字怎么辦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證人證言材料應當有證
人的簽章或押。慌c案件有關資料原件的復印件,應由原件保存單位
和個人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其簽章或押印。但是,在
實際工作中,有少數納稅人想方設法逃避稽查,妨礙取證,拒絕在稽
查證據上簽章或押印。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該采取如下措施:
一、索取與案件相關資料的原件
能證明納稅人違法事實的資料原件的復印件,經納稅人簽章或押
印后,與原件具同等證明效力。但是,當納稅人拒絕簽章或押印時,
應當放棄收集復印件的習慣做法,立即調取這些復印件的原件。這符
合《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所規定的證據規則,即“證據應當提交原
件”。這里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一是索取原件時,必須使用統一制作的換票證或專用收據(換票
證主要用于索取發票等原始憑證),并填寫一式兩份,被索取資料的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各存一份。
二是當索取的原件,在內容上不足以說明其來源和出處時,應再
調取與本原件相關聯的資料,或者以該原件為線索,從外圍取得相關
證據予以佐證。
三是調賬檢查應在3個月之內退還所調取的賬簿及有關資料。那
么,索取有關資料原件作為證據,是否也應遵守這個時限規定呢?筆
者認為,調賬檢查和索取資料作為證據,雖然有一定共性,但二者的
目的、范圍和法律依據不同。調賬檢查是為了查賬的需要,根據稽查
人員的申請,將被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
資料調回本局檢查,所調取資料的范圍較廣。為了敦促稽查人員及時
辦案,不影響納稅人的正常財務活動,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
二十二條之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退還所調取的賬簿及有關資料。而
為取證索取資料原件,目的是證明被查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
被查納稅人不服處理決定,進行行政訴訟時,應將所收集的稽查證據
提交法院接受司法審查。作為證據的資料,一般限于那些能證明違法
事實的納稅人保管的部分資料。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六條,以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取
證時,檢查人員有權要求納稅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有權索取其
原件作為證據。這里并沒有規定退還原件的時限要求。因此,我們索
取與案件有關資料的原件作為定案證據時,不應受3個月時限的限
制。
二、對證據進行錄音、錄像或拍照
詢問筆錄(證人證言),須經證人簽字或押印后,才具證明效
力。如果證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章或押印,可以采取錄音或錄像的
方式進行取證。另外,當資料原件不便調取時,可以對資料原件進行
錄像或拍照。以上視聽資料屬于合法證據的一種,只要取得手段合法
和內容無疑點,就具有相應的證明力。
三、納稅人拒簽部分書證時,不應影響稅務處理結論的作出
根據稽查工作程序,在調查取證結束后,通常制作列舉納稅人違
法事實和有關數據的檢查情況表,并交給納稅人簽章或押印,予以核
實。經核實后的情況表可以視做具有證明力的書證。但是,如果納稅
人對情況表所列的違法事實和數據持有異議,稅務人員應當聽取意
見,進一步分析所有稽查證據。如證據充足,依據準確,即使納稅人
拒簽,也無法改變稽查證據所認定的違法事實。另外,對于營業執照
(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納稅申報表,以及生效判決書或裁
決書等,在相應機關有檔可查時,其復印件被查納稅人拒絕簽章或押
印,不會影響復印件的合法有效證明力。
四、對妨礙稽查取證的行為予以懲處
被查納稅人拒不提供與案件相關資料,或者阻礙稽查人員以錄
音、錄像和拍照的方式取證,甚至采取暴力或威脅方法對檢查取證進
行阻撓和對抗,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可以對其處
以一萬元以下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可以依
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納稅人妨礙稽查取證的行為,應該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懲處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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