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調節還需加力度
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調查顯示
中國稅報訊 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日前對北京、上海、廣州700
余位居民的訪問調查顯示:23%的受訪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納稅人范
圍內,24.7%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按時按量完全繳納個人所得稅
了,與此同時分別有33.4%、18.2%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
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兩者合計51.6%,是
完全繳稅者的2.1倍。
五成以上的受訪居民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原因在于,這部
分人中,36.9%抱怨繳稅過程繁瑣,沒有時間辦理;26.9%
認為即便依法繳稅也未必能享受到相應權利;21.2%感到稅負有
點高,不想承擔;13.8%表示不知道稅是怎么回事;另有1.
2%給出其它理由。調查結果直接反映出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稅
負高、繳稅繁瑣。這是我國現行分項納稅制的結果。分項納稅制不僅
造成同樣收入不同稅收,而且使手續變得繁瑣。第二,義務和權利不
對稱。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與此相關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明
確或宣傳不夠。第三,公民缺乏納稅意識。
調查就稅收調節貧富差距、增加國庫收入的基本功能作出詢問
時,對于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11.1%的受訪居民認為基本
做到,高達82%的受訪居民認為沒有做到,另外6.1%未回答;
對于增加財政收入,分別有49.3%、49%的受訪居民認為做到
了和沒做到,1.7%未回答。
八成多受訪居民認為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沒有實現,除了上述
稅負高、手續雜、意識弱等原因外,主要是個稅制本身存在缺陷。首
先,我國個稅制實行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納稅相結合,但卻沒有規定
個人收入申報義務、對不履行代扣義務的單位也缺乏處罰,導致大量
偷逃稅。其次,由于個人所得稅應用了分項納稅制,對個人收入難以
綜合計量及有效監控,導致稅收不完全。再次,由于沒有充分考慮扣
除醫療費、住房、教育等因素,加上各種收入的扣除標準不統一等,
使個人所得稅難以如實征收。最后,稅法規定的一般工薪階層所得額
扣除部分過低,使工薪階層成為納稅主體,造成與調節貧富差距的愿
望相背。
調查顯示,居民普遍贊同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以綜合稅制代替
分項稅制。除10.2%的受訪居民稱沒有月收入外,只有32.
9%表示收入來源仍較單一,37%表示有不定期意外收入,19.
9%甚至表示有多項收入,人們收入來源的渠道變得寬泛。同時,對
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復選情況下分別有60.1%、58.
4%、54.1%、48.3%、43.2%的受訪居民認為應包括
獎金、經營所得、工資、財產租賃所得、勞務報酬等。可見,獎金、
經營所得已排在工資前面。收入來源呈多渠道、應稅項目秩序發生變
化,為簡化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真正達到調節貧富差距的目的,多
數居民呼吁個人所得稅征收應采取綜合稅制。
在原有分項稅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68.6%的受訪居
民贊同“國家應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力度”,但有31.4%居民
持不贊成態度,原因在于加強的力度基本都落在了工薪族的身上,不
靠工資吃飯的富裕人群反而不太承擔責任。而采取綜合稅制征收個人
所得稅可以解決以上問題。當然,綜合稅制的啟動面臨著許多需要完
善和解決的問題。其中最優先需要解決的問題,37.5%的受訪居
民認為是必須有真實的收入記錄,32.4%的受訪者認為,公民納
稅意識還需要提高,27.7%的人認為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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