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不能作為扣稅憑證
某企業的采購員在2001年12月份采購了200萬元(不含稅價)的原材料后,因一時疏忽將增值稅專
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全部丟失。該企業的會計趕緊讓這位采購員趕到銷售廠家,將銷
售廠家銷售該批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復印了兩份,并請銷售廠家在復印件上加蓋了“
財務專用章”之后,財務部門憑復印件記了賬,并抵扣了34萬元的進項稅額。2002年1月,國稅征
收分局在
稽核2001年12月份的增值稅時發現了這個問題,便不同意該企業抵扣這筆稅款。會計問:增值稅
專用發票復印件能否作為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第三條第(
二)款的規定:“對遺失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抵扣其進項
稅額(從對方取得的存根聯復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稅憑證)!币虼,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不能作
為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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