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物價局轉發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
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
2002年1月16日 蘇財綜[2002]2號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物價局,省各有關部門:
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
財綜[2001]9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收費單位接文后,即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即在收費許可證上將有關
項目注明為經營服務收費項目)。
附件:《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
(財綜[2001]94號)
財政部、國家計委
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財綜[200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務院有關部門: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去由國家計委(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批準的行
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性質,體現出明顯的市場經營服
務特征。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頒布的《中介服務
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決定將部分
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下列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
(一)經貿部門
中標設備服務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國務院經貿辦行政事業性收費
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581號)。中標設備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
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農業部門
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勞動市場服務費。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
批準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收費的復函》(財綜字[1999]127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
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批復》(計價格[1999]2197號)。人才和勞動市
場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水利部門
水利工程水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統行政事業性
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81號)。水利工程水費納入價格管理后,其價格標準
按照《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
(四)氣象部門
氣象有償服務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氣象部門專業服務收費的通知
》(價費字[1992]128號)。氣象有償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
執行。
(五)測繪部門
測繪產品收費(不包括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
布測繪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76號)。測繪產品作為價格管
理后,其具體價格由國家測繪局制定,報國家計委備案。
(六)新聞出版部門
版權代理服務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新聞出版系統行政
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402號)。版權代理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
后,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七)教育部門
出國留學人員服務中心收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
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67號)。出國留學人員服務中心收費轉
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八)司法部門
1、公證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司法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
準的通知》(價費字[1991]549號)。其中,公證機構已改制為事業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證費轉
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公證機構為行政機關的,其收取的公證費仍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公證
收費統一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
285號)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8]814號)的規
定執行。
2、律師服務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司法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1]549號)。律師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應按照《國家計
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和《國家
計委、司法部關于暫由各地制定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392號)的規定
執行。
3、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司法系統行政
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1]549號)。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費轉為經營
服務性收費后,應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關于印發〈鄉鎮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
價費[1997]284號)的規定執行。
(九)勞動保障部門
職業介紹中介服務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
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8號)。職業介紹中介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
收費后,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人事部門
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收取的求職登記推薦人才服務費、招聘招考服務收費。收費依據:原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
[1992]253號)。上述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一)民政部門
民政部中國收養中心收取的收養服務費。收費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批準中國收養中
心收取收養服務費的函》(財綜字[1997]10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中國收養中心收養服
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7]269號)。收養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標準
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條形碼服務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條形碼服務收費的復函》(價費字[
1991]270號)。條形碼服務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三)地震部門
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收費依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及
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399號)。地震安全性評價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后,其收費標準
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上述行政
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后,其收入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也不再上繳財政專戶實
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制度規定,將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單位財務
收支統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后,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使用稅務發票。同時,按規定及時到指定
的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購領變更手續。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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