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要變更稅務登記
近日,某市煙草公司因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不僅被主管國稅機關罰款2000元,而
且還因此沒有評上納稅信用A級企業。公司經理非常惱火,扣發了財務科長和辦稅人員當月的獎金
。原來,該公司在去年底更換了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只到工商部門變更了營業執照,而沒有變更
稅務登記。在最近進行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中,主管國稅機關調查發現了上述問題,并對其進行了
處理。
變更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重要變化而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開業之后,常常會發生各種變化,相應會引起稅務登記內容的變化。為了及時掌握納稅人的
生產經營變化情況,《稅收征管法》建立了稅務登記的變更制度。新《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
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
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钡诹畻l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煙草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并在變
更營業執照之后超過30日,沒有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也說明
該公司財務人員稅務登記意識不強。那么,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變更稅務登記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變更稅
務登記手續: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
生產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
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變更表》,如實填寫有關內容,并向稅
務機關提交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復印件、納稅人變更內容的決議及有
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等有關資料、證件,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稅務機
關審核后,對資料證件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將重新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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