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再就業報酬屬于“退休工資”嗎?
某私營公司從外地聘請了幾位退休技師前來指導工作。按合同規定該公司每月支付給這幾位技師每
人2500元的工資,該公司認為按照稅法規定,退休人員取得的工資不應交納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幾
位退休技師從該公司取得的工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新征管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
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不過,幾位技師從該公司獲取的收入,是他們退休后為企
業繼續工作取得的報酬,不屬于上述“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退休工資”,應在扣除按稅法規定
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工作,無論是為本企業還
是為外企業工作,所得的報酬都要納稅,不能簡單地認為退休人員取得的報酬就是個人所得稅所規
定的免稅退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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