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移動電話尋呼機是否繳納增值稅
某單位是一家電信局下屬的公司,只從事銷售移動電話、無線傳呼機業務。最近,當地國稅部
門要求該公司代繳納增值稅。而該公司對此有些疑問,銷售移動電話、無線尋呼機不是繳納營業稅
嗎?
答:根據財稅字[1994]026號文件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
己銷售移動電話、無線尋呼機,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
;對單純銷售移動電話、無線尋呼機,不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征收增值稅。所以當地國稅部門
的要求是正確的,讓該公司繳納增值稅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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