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蘇國稅發[2002]49號
各省轄市、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為更好地貫徹國家關于企業所得稅的法律法規,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經研究,對企業所得
稅政策執行中的一些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關于股權投資損失的問題。
企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稅前扣除;其它股權投資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適用范圍的問題。
1、國稅發(2001)89號第一條中“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僅指生
產制造企業,不包括經營銷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業;“通信”是指電信運營商及為通信業務配備基
礎網絡設備(交換機和傳輸設備)的生產制造企業。
2、國稅發(2001)89號第二條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中的“登記成
立之日”是指工商登記之日。
三、關于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問題。
企業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發給停止實物分房以前參加工作的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的老職工的一
次性住房補貼資金,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間內均勻扣除。
四、關于應收利息的計算問題。
金融保險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應按每筆放款計息,其放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首筆欠息滿180天(
不含18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再計入應納稅所
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
未收利息,準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的問題。
1、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超過按“工效掛鉤”方案核定的工資性支出,無論其是否通
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均不得稅前扣除。
2、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不得視為實發工資,不得稅前扣除。
六、關于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報酬的扣除問題。
企業支付給“返聘”人員的收入,凡符合《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0」395號)第三條規定的,可視同“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
予以稅前扣除。
七、關于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問題。
納稅人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
計征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它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
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八、關于捐贈支出的計算問題。
為了簡便,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計算程序可為:
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保險企業按1.5%計算)+納
稅調整前所得×10%+準予全額扣除的部分 ;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額;
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總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則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性、
救濟性捐贈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總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總額>公益性、救濟性捐
贈的扣除限額,則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
九、關于下放管理權限的問題。
1、非銀行金融機構呆帳貸款的審批權限問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生的呆帳貸款,每戶損失在3
00萬元以下的,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超過300萬元的,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2、就地納稅的發電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修理費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后,準予稅
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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