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不繳要承擔法律責任
某市物資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2月份實現增值稅稅款17.58萬元。因采購貨物造成資金緊張,至
3月12日,該公司未繳納稅款。3月13日國稅分局以正式文書責令該公司于3月15日前繳納。到3月2
0日,該公司仍未繳納此筆稅款。3月21日,主管國稅分局依照規定對其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從其
銀行賬戶上扣繳了上述稅款,同時依照程序對該公司加收了滯納金并處以不繳稅款50%的罰款。公
司經理認為,逾期繳納稅款是欠稅,又不是偷稅,只能加收滯納金,怎么能罰款呢?
其實,欠稅也是稅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新《稅收征管法》及稅收實體法都規
定,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否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欠繳稅款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加收滯納金。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
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
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欠繳稅款,對于國家而言,是延遲征稅,是一種被動的稅收支
出,滯納金就是這種支出的補償,這體現了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原則;欠繳稅款對于納稅人而言,
是延遲納稅,正如占用銀行貸款要支付利息一樣,占用國家稅款,支付占用費也應是天經地義的。
二是罰款。對欠繳稅款經稅務機關催繳而未繳納的行為,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作出了處罰
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
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
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某市物資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期繳納稅款,經主管國稅機關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顯然違反
了上述規定。主管國稅分局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和處以罰款、加收滯納金是有法律依據的。因此
,納稅人要積極籌措資金,及時繳納稅款,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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