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抵御風險的預提費用標準得到明確
2002年4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為抵御風險和減少未來費用而發生的支出
有關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31號)。
《通知》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在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各項收入、費用。除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五
條、《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
1]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
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的可以提取的壞賬準
備金、基金外,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準備金、基金、未來費用等。
二、企業為抵御各種風險而向境內、外保險機構購買相關財產、責任保險所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凡
屬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規定投保范圍的,可按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我國
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境外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費支出,不得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行業管理及
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為減少未來費用和抵御各種風險,而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費
用或各類風險,采取預先提取一定數額的準備金,或者向境內、外保險機構投保了相關財產、責任
保險等財務措施。但是這些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要按照我國現有的稅收政策來執行的
。本次《通知》就是對此問題進行明確,各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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