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5日 財稅[2002]15號
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
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0]12號)的有關規定,以及近日國務院領導關于集貿市場和加油站整頓
工作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工作,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現就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的有關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加油站外購稅控加油機和稅控裝置,可憑購進
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計入該企業當期
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
1日前外購稅控加油機及稅控裝置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憑外購上述貨物的普
通發票,按照該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加油機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按規定提取
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在稅前一次性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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