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工商執照就可以不納稅嗎
基本案情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國稅局,在一次普通發票檢查中,發現某企
業的下屬公司擅自使用收據,不申報納稅。于是,辦案人員依法要求
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經營中使用的票據。而該公司以自己未辦理
工商營業執照為由,聲稱其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是納稅主體,因此沒
有納稅義務。該公司拒不改正錯誤,拒不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拒不
提供賬簿。
在無法從正面查清事實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從側面出擊,尋找消
費者了解情況。根據多方調查取證,得知該公司與上級母公司存在著
業務上的指導關系,但人員管理獨立,經費自收自支,屬獨立核算企
業,并找到了該公司開具的業務收費憑證。
根據事實,辦案人員下達了《稅收違法事項限期改正通知書》,
以及《稅收處罰事項告知通知書》,對其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未按照規定使用發票、未按照規定申報納稅的行為進行處罰,并要求
限期改正。該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改正,又未申請行政復議,
也不履行納稅義務。于是,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
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根據稅務部門的申請,強制在該公司賬戶
的存款中,劃撥了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3萬余元。
法理分析
本案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納稅主體如何確定。一般說,要取得
納稅主體資格,首先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在
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從表面上看,似乎辦
理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是成為納稅主體的一個先決條件,只有
先成為法人才能成為納稅人。其實,這個觀點是對稅法的片面理解。
納稅主體就是納稅人。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四條規定,納稅
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
說,納稅人是由課稅對象的性質決定的。只要發生了應稅行為,就負
有了納稅義務,就成了納稅主體,就應該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
門的管理。例如,只要存在銷售行為,取得銷售收入,就是增值稅的
課稅對象,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
那么,為什么本案會在納稅主體上出現爭議呢?這與辦理稅務登
記的程序有關。新《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
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
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
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這里所說的是辦理稅務登記的手續,而不是取得納稅主體資格的
必要條件。本案中的當事人恰恰把這兩個概念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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